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11-27 浏览量:15 信息来源:科研处 作者:申容榕 编辑: 审核人:毕文健
各相关单位:
现转发《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工作的通知》。
一、中期检查范围:
1.2022年立项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一般项目 及专题项目;
2.2021年及之前立项未参加或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
二、一般项目与专题项目的中期检查材料包括:
1.《中期检查报告书》纸质版一份及电子版;
2.《项目任务书》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3.阶段性研究成果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所有材料按序用A4纸双面印制并装订。如有已批准的《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其复印件须一并放在《项目任务书》之后装订。所有材料按序用 A4纸双面印制并装订成册。
三、结项验收范围:已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研究任务符合结项要求的各类别项目。对未完成《项目任务书》既定研究任务的项目,一律不得报送。
四、一般项目与专题项目的结题材料包括:
(1)《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结项报告书》纸质版一份及电子版;
(2)结项证明材料纸质版一份及电子版:
成果形式为已见刊的论文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划出自己的名字)、论文全文(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项目来源、项目名称及项目批准号)的复印件;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提供完整打印稿及成果 摘要、查重报告、成果被采纳/批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著作类 成果需提供原件(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出版合同、 查重报告)。
(3)《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专题项目结项信息汇总表》电子版;
(4)《结项证明》纸质版一式三份。
五、其他事项
(1)项目成果在发表或出版时需在显著位置标注项目来源、项目名称及项目批准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对重复标注省教育厅不同项目名称的同一研究成果,在验收时只能认定为署名排在第一位的项目负责人的最终成果。
(2)所有论文均应见刊发表,以录用通知提交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定。
因科研处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修改、确认,以上材料务必于2023年12月4日前提交于科技处,切勿拖延,逾期不予接收。联系人:申容榕,电话:86159926。
附件:1、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工作的通知.pdf
科研处
2023年11月27日